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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主动投案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再次主动投率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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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参阅案例5号(2015)京刑初第66号

[裁判摘要]

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进行整体分析和把握,并严格遵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再次主动投案,其行为仍具备主动、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自动投案性质,在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下,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认定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量刑时,应考虑取保候审期间选跑因素,合理确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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