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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言论认定为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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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人们通过一定形式和渠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议论更加快捷◇其中包括对一些领导干部的公开评论、批评、指责。在这些现象之中,绝大多数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民主权利、进行舆论监督,个别的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不能把群众对个别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效果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言论认定为诽谤犯罪,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要严格区分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 ,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才属于公诉案件。

摘自: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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