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原告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被告表示同意其该项变更。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将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019)最高法民终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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