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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是否有权亲自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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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对拆违决定的执行行为可以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强拆行为和拆违实施部门实施拆违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既然有责成权,当然也可以亲自实施,这样能够更好地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017)最高法行申6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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