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的行为"扰乱了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但是,"镇政府"的驻地并不在北京,当事人即使在北京对"镇政府"工作人员发表不当言论,也不可能致使"镇政府"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因此,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019)鲁14行终111号
友情链接: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法院网 济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8楼 邮编:225400 电话:0523-87775550
邮箱:13852886598@163.com 咨询qq(微信):291554667 微信公众号:cgj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