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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且账面审计不能全面反映经营状况,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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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本案中光某公司在借款时虽有伪造合同和印章的行为,但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审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借款的去向、有无还款行为、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否逃匿等方面进行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表面特征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特征相结合才能构成刑事诈骗犯罪。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来源:山东省高院2018年公布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十大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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