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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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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登记立案后开展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立案登记制改革不动摇,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落实自愿、合法原则,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未经立案先行调解、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立案难”“不立案”问题。

二、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登记立案。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

三、登记立案后开展调解工作的案件,调解期限自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计算。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将调解期限延长30日,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或者即时履行的,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后以“其他方式”结案。当事人明确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五、登记立案后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当转入审理程序依法办理。

六、调解不成、转入审理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未按时交纳的,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4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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