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微信同号):13852886598 — 常律师
搜索
详情

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二维码 27

要点: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之定性。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为了逃避执行,指使姜雪富帮助其二人转移财产,民事判决生效后,继续指使姜作伪证◇隐匿财产的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姜雪富在明知杨、颜二人逃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下,仍协助二人转移财产,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原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是适当的。

指导案例第1396号


友情链接: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法院网‍ 济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8楼  邮编:225400  电话:0523-87775550

  邮箱:13852886598@163.com    咨询qq(微信):291554667    微信公众号:cgj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