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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 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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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包某在担任南京市劳动局局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以该局的名义,为正大公司出具鉴证书的行为是一种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客观上也发生了重大损失,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还要求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出具鉴证书的行为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对超越职权行为最终发生的结果,只能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27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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