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款担保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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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名为股权转让,但转让各方资金往来表现为借贷关系,存在以债务清偿为股权返还条件、转让后受让方未接手公司管理、表达了担保意思等不享有股东权利特征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确认自己享有的股权的,应予支持。在清偿完被担保的债务前,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变更股权登记至其名下的,不予支持。 案号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6期:哦客商贸有限公司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