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微信同号):13852886598 — 常律师
搜索
详情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未过户,能否排除男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二维码 32

裁判要点

根据《离婚协议书》,夫妻一方即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债的关系,夫妻一方据此针对该房产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从权利内容看,对外债务形成于夫妻离婚之后,夫妻一方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相对于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言针对性更加强烈,所以,应认定夫妻一方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018)最高法民终462号

友情链接: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法院网‍ 济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8楼  邮编:225400  电话:0523-87775550

  邮箱:13852886598@163.com    咨询qq(微信):291554667    微信公众号:cgj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