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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能否以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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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法律后果是由发包人对其所使用部分工程承担质量风险责任,而非免除施工单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义务,更不能得出支付工程款为施工单位履行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义务的前提条件。即使认定发包人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后果仅仅是由其对所使用的部分工程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

(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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