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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向被告邮寄诉讼文书被签收的,该地址即应视为被告确认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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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法院首次按受送达人(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向其邮寄应诉材料被签收,之后因该受送达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后再次按上述地址向其邮寄管辖权异议裁定和开庭传票均未被签收。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管辖权异议裁定及开庭传票等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电话无人接听"而被退回系由于受送达人的自身原因导致。根据法律规定,该邮件被退回之日即应视为送达成功。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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