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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款中,对于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高于本金的24%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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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持卡人以金融机构主张的息费违约金等费用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当以借款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上限进行计算。

在库编号:2024-08-2-110-007(2024)吉7502民初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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