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微信同号):13852886598 — 常律师
搜索
详情

应以是否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认定犯罪主体的标准

 二维码 1

要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对于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行为人与发包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理由。如果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四。《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友情链接: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法院网‍ 济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8楼  邮编:225400  电话:0523-87775550

  邮箱:13852886598@163.com    咨询qq(微信):291554667    微信公众号:cgj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