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禁止以转让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目的,且本案中公司股东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作为土地使用权持有主体的公司没有改变,也没有发现因股权转让而造成当地土地使用权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的后果,故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依法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451号指导案例
友情链接: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法院网 济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8楼 邮编:225400 电话:0523-87775550
邮箱:13852886598@163.com 咨询qq(微信):291554667 微信公众号:cgj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