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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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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并经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状况、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认定犯罪。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1)最高法刑申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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