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诉辩双方存在诸多款项往来,性质可能各不相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账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2、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案涉款项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就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2019)最高法民终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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